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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文件

【案例分析】企業合同章在投標中是否有效?

發布時間:2016-09-29點擊次數:1273次

某代理機構組織電梯項目政府采購招標。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,投標文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。而投標人S公司蓋的是公司合同專用章,但負責資格審查的公證處人員審查時未發現這一問題。評標結果,S公司以1500萬元中標。招標活動結束后,供應商T公司質疑中標人公章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。隨后,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調查中發現,在S公司密封的投標文件中有一份授權委托書,明確該章為公司授權,合法有效,委托書上蓋的是單位公章。


對本案的處理,就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:



1 認定中標結果無效因招標文件明確要求蓋單位公章,而該公司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實質性響應,應當認定中標結果無效。招標文件具有法律效力,評審專家的評審依據只能根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。招標文件明確要求要蓋單位公章,而投標人蓋的是合同章,嚴格來說,是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。但如果認同合同章,就改變了招標文件的要求,比較牽強。如果認定中標無效,估計會進入訴訟程序,會涉及授權公章問題。在訴訟中對公章的法律效力認定會比較麻煩。

2 維持原中標結果S公司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蓋單位公章,但出具了授權委托書,且在評標現場,評標委員會及公證人員均沒有表示異議,應當視同認可、默認其授權行為。S公司認為,如果在資格審查時發現不符合條件并提出,公司沒有意見。現在已經通過了資格審查,且公司出具的委托書具有法律效力,如果做出中標結果無效的決定,公司不能接受。




產生問題 1.認定中標無效是否有法律依據?

2.企業合同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

3.資格審查可否由公證處進行?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專家點評 認定中標無效是否有法律依據?

1.如果按供應商T公司的投訴,以S公司未對招標文件做出響應為由,認定中標無效是否有法律依據呢?根據財政部18號令第七十七條規定,財政部門可以認定中標無效,前提是:評標委員會成員“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。……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,中標結果無效”。第八十二條規定:“有本辦法規定的中標無效情形的,由同級或者上級財政部門認定中標無效”。在此案中,并未發現評標委員會有過錯,本案認定中標無效的法律依據不太充分。因此,財政部門認定中標無效的依據不足。



企業合同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

2.本案中,招標文件要求蓋單位公章,而中標人使用合同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授權委托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        

從廣義上說,包括合同章、財務章、業務章等統稱為公章,都必須在公安、工商部門備案,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。只要是真實的、對企業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章,都是合法有效的。企業在從事經營活動中,經常會使用不同的章,如合同章、財務章、業務章等,通稱為企業公章。在民法中,只要公章是真實的,就有法律效力,所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的。在法律審判實踐中,對于公司刻制的章,只要對企業有法律約束力,都是合法有效的。進一步講,外國企業沒有公章,只要法人簽名就可以。不能因為其沒有公章,就不允許其參加中國政府采購活動。  



資格審查可否由公證處進行?  

3.本案中,問題的起因就是公證部門在現場的資格審查中,沒有發現S公司投標文件中的公章問題。而根據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第18號令)第四十四條規定:“具體評標事務由招標采購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,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:(一)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,并作出評價;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澄清”。因此,資格審查工作應該由評標委員會依法進行,公證部門不能參與評審活動,由其進行資格審查是不合適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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